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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周)代地方官制(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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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的地方行政系统,采用州、县二级制。&29378;&47;&20154;&47;&23567;&47;&35828;&47;&32593;&119;&119;&119;&47;&120;&105;&97;&111;&115;&104;&117;&111;&47;&107;&114;

    尽管到唐代中期在“州”上面增加了“道”,但是“道”在整个唐代,也不是法定的一级行政机构,也没有成为法定机构。

    即使在藩镇割据时代,“道”也没有像现在的“省”一样成为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尽管其具备了部分职能!

    因为节度使一般仍然是兼任某个大州的刺史!

    一、州(府、都督府、都护府):

    州的长官为刺史,刺史是长官,其下属僚佐主要有上佐、判司和录事参军。

    上佐指别驾、长史、司马,上佐是通判官,其是法定的副职!别驾不常设;长史比司马高一阶!二职没有具体职事,只是辅佐刺史处理州事,所以往往成为安排闲冗官员的职位。

    几位上佐要一起在州级所有文书上连署,称为通判官。

    判司指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六参军,与朝廷尚书省六部相对应,具体分管州的官吏考课、礼仪、赋税、仓库、户口、驿传、刑狱和工程水利筹各个方面的事务。

    因为实行两级管理,判司就相当于县令的级别。各判司当然就是判官。

    录事参军有二职能:一是负责监察本州官吏,相当于朝廷御史的职责。二是负责勾检州级所有文书、管理纸笔!

    录事参军勾检官,所有文书必须他签字勾检。录事参军是一个州除了刺史外,最有权的人物。因为唐代长史、司马一般是闲职。

    此外,唐代的州级官员还有经学博士、医学博士、市令等,分别负责学校、医药与市场交易。

    二,县:

    (1)县有京县、畿县、上中下县。

    京县在唐初期指的是长安、洛阳、太原三地所在地的六个县(有时可能有八九个,因为县的个数时有分合)。京县令为正五品上阶,为高官!

    畿县是雍州(京兆府)、洛州(河南府)、并州(太原府)三地除了京县外的所有县。畿县的官员远高于其他县。

    其余就是上、中、下县。畿县也属于上县,但是高于上县!

    (2)唐代县的长官为县令,下设县丞、主薄和县尉,作为主要僚佐。

    县丞是县令的副手,相当于州上佐;主薄负责勾检稽失,监察官吏,相当于州录事参军;县尉负责管辖诸曹吏员、追捕盗贼,相当于州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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