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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官制中的“官阶”、“官职”分立制(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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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职分立制”:“官阶”称代表一切文武官的身份标准,“官职”代表各官的职务性质及权力范围。&29378;&20154;&23567;&35828;&32593;&936;&969;&936;&12290;&120;&105;&97;&111;&115;&104;&117;&111;&65287;&107;&114;

    任何一个职事官,肯定有“散阶”,这个散阶就是他的“本品”,也可以称为官阶!

    比如某人的官位:“将仕郎守新都县令”;“将仕郎”为最低的从九品下阶,一般是进士及第之人的“本品”,也叫“散阶”、“官阶”;新都县为上等县,县令为从六品上阶的职位,这个职位就是其“官职”。因为官职高于其本阶,所以称为“守”,反之,则为“行”!

    唐代的制度:可以有阶无职(散官),但是有职必有阶;可以“低阶高职”或“阶高低职”;

    “品级分等”有利于维系官僚个人的地位、身份和报酬;

    文武散阶各29阶,前者由开府仪同三司、特进、大夫和郎官构成,后者由大将军、将军、校尉和副尉构成。

    官员是依“出身”及“考课”来定“阶”,以才华及能力补“职”。有职者必有阶,阶从职司中考核升进,职从进阶而调迁。

    入仕者最初所获和考课所升迁的品级都是“本品”,有众多的权益待遇曾与“本品”直接相涉。

    在乾封元年(666年)之前,在京文武官的防阁、庶仆、俸料都依散阶而定,此后才依照职事官发放;至少在开元二十四年(736年)之前,官僚的资课仍依本阶。

    唐律中“散官”指不带职事官而仅仅拥有散阶者,而所谓“某品职事官”,实指同时拥有散阶和职事官者,其诸多待遇仍然是以散阶为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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