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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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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罪犯的口供与判决书所述完全风马牛不相及。罪犯供称杀人地址是自己家里,而公安勘察的结果是,罪犯的家,并不是案发现场,没有任何跟死者有关的线索,公安指证的案发现场在河边的水台子上,水台子是石质的,上面有死者的血迹;罪犯供称杀人凶器是斧头,在其家里,查找到一个斧头一把铡刀,斧头上和铡刀上并没有死者血迹,也没有罪犯的使用过痕迹;从死者的尸体检测报告上看,死者的头颅是被斧头砍断的,这一处伤痕十分粗暴,手臂和腿是用刀具之类的利器、依照人体骨骼连接处切割下来的,也就是当地土话所说的“旋”,而罪犯自始至终都只提到“斧头”,用的动词是“砍”,“砍”这个动作斧头做得到,“旋”这个动作斧头和铡刀都做不到,斧头笨重斧口滞钝、铡刀身长两尺宽十七厘米,不符合“旋”这个轻巧的动作;杀人动机也疑点重重,据死者张国兴的老婆供称,初中毕业之后到嫁到张家五年里,从来没有跟罪犯交谈过、接触过,那时候罪犯在学校读书、放假的时候也不出门,再之后,只听说他在市区开店做生意,死者父母也供称,从来没有见到或听到媳妇跟罪犯有交流的事情发生;作为本村村民,身份证出现在埋尸现场,不足以证明身份证的拥有者跟案件有直接的关系;从作案时间上看,公安警察的指证是,罪犯案发当日晚上潜回村子,以有事要谈为借口,约出死者至河边,趁其不备将其推倒然后用斧头杀害,然后砍断脖子,然后从容不迫地分尸、洗清尸块上的血。

    罪犯一米七五,从未从事过重体力劳动,死者一米七三,有十年以上从事体力劳动的经历,罪犯趁其不备将其推倒需要把握相当精准的时间点,倒地后,死者有机会有能力翻身逃脱,罪犯事先准备好了斧头和刀具,作为一个木匠的儿子,一个正在开装修公司的老板,在死者看来,带着斧头和刀具并无不妥之处,但是,当罪犯凶相毕露将自己推倒在地,死者有理由警醒,或者闷声翻起奔逃或者大声叫嚷或者跳进河水里游走,村民们没有听到呼救声没有听到重物落水的声音,静悄悄十分平静,事后,公安方面并没有找到死者的衣物鞋袜,也没有找到罪犯的血衣之类的证物。

    从当地农村的习惯来看,冬天的晚饭一般开在晚上七点至八点半之间,饭前关门闭户,饭后洗脚洗澡看电视,尸检显示,张国兴的死亡时间是晚上九点到十点之间,而罪犯是晚上八点左右潜回到村子里的,死者是什么时候以怎样的方式跟罪犯相约的呢?这一点判决书没有明示,只说“谎称有事要谈”。当时村民们与外界联系的唯一通道是金家茶馆的电话机,罪犯是怎么跟死者相约的呢?不是通过电话机相约事必要通过见面相约,见面时间是几时、有什么人见证?

    金家茶馆一个月之内没有接到过罪犯找死者及他自己的父母、村里其他人的电话,王忠成及三个村民作证称,罪犯最近一次回村的时间是案发前七天,是不是可以这样推想:罪犯于七天前跟死者相约于当年最后一天的晚饭后在河边的水台子相见?或者是罪犯当天晚上八点之后到死者吃晚饭前的某时,在无人作证的某个时间点,跟死者相约了?这种假设没有实际意义。因为,罪犯跟死者七天前就相约见面的事情,一定会有另一个人知道,天黑之后到晚饭前之间相约的可能性更小,据死者家属供称,死者下午回来后一直在家里忙着清洁自行车及筐子,然后陪儿子玩,没有出过门。

    怎么“潜回”如何“谎称”,“其他利器”是什么在哪里?“趁着夜色返回德阳市区”是怎么返回的?“王顺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更是无稽之谈。

    法院判处罪犯死缓,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的依据是什么?像这种罪大恶极的凶杀案,按理,是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后快的,难道法官看到了本案的疑点?

    写好申诉书,马律师又去了一次芙蓉煤矿,面见土狗,并请他过目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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