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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时间一过,不复存在(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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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对于未知的东西,总是充满了恐惧,我感觉此刻现在正在冰冷的世界行走,果然,凉意袭来,我睁开了眼睛,感到十分的冷。这时候,我偏头看到窗外,竟然已经是白雪皑皑一片,难怪刚刚如此的冷,原来是下雪了,只是这雪,下得毫无根据,我竟然都不知道。

    冷到了的我,一下子缩到了被子里,寻求被窝里仅存的温暖,并打开了空调。

    等房间里的温度升高后,我才慢慢探出了头。

    又是新的一天开始,而今天的东西,却是一个很麻烦的东西,看起来很少,两个小节,诉讼时效与期间。

    法律本就是枯燥无味的事情,也濒临灭绝,思绪陷入了凝滞状态,都如此毫无想象力,可想而知。

    但是没办法,总得每天学啊,停止就是懈怠。

    好了,闲话少说,开始今天的课程。

    可能大家对于诉讼时效不是很了解,但是,这个东西,对于讨债的人来说,却肯定知道得八九不离十。

    诉讼时效如果按照法律上的解释,指一定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内,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是不是一看,瞬间就懵逼了,这说了些什么啊?

    但是,如果换一种说法呢!肯定就懂了。

    打个比方,别人向我借钱,有那么一个诉讼的时间,是两年;假如这两年内,我忘记问他要了,他也没提起,过了诉讼时效,两年后我想起来了,我问他要,他不给,我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不会判我胜诉的。也就是,法律会保护我们的某些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过了这个时间后,就没保护了。

    不过,这一章中,有涉及到仲裁,没学过,就只能暂时把这个东西压一压,等看了民事诉讼和仲裁制度,估计就明白了。

    思维又打了回来,而诉讼时效的特征,是必须是法律事实,而且是法律强行规定的时效,而且,期间与事实是结合的,诉讼时效仅仅使用与请求权。

    至于,下面的除斥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

    看到这里,肯定一头雾水,这解释就只好又来通俗解释。

    打个比方,除斥期间就是,一旦时间过去了,这个权利也就消失了,也就是时间一到,就成了法律事实,你就玩完了,也就是上面钱打水漂了。

    不过,诉讼时效是有范围的。

    主要是用于债权请求权;

    第一个,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请求权;

    第二个,不动产和登记动产物权的权利人之返还财产的请求;

    第三个,赡养等费用的请求权;

    第四个,其他请求权。

    接下来,就是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要件就是要有请求权,有怠于磨洋工行使权利的事实,磨洋工让状态到了法定期间的就是拖。

    而法律效果呢!

    发生时效的抗辩权,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是实体权利还存在,他要突然良心发现,还了就好。

    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最长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而这个时间,是从什么时候算起呢?

    一般的,是从知道被侵害开始算,要是附加了生效条件的,就从条件成就之日等,当然,也有特殊的起算规则,比如未成年,从年满十八开始,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从法定代理终止开始。

    诉讼时效的中止,就是指在最后的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计算暂时停止,6个月是重点。

    诉讼时效的中断,要么就是权利人提出了履行的请求,要么就是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提起了诉讼或申请了仲裁。

    这是第二次提起了仲裁制度,我出于好奇,就去网上搜了一下。

    原来,诉讼是通向法院,而仲裁是通向仲裁委员会。

    诉讼是两审终审制度,就是有两次机会;仲裁,就是一裁定输赢。不过,诉讼只能解决民事、行政、刑事;仲裁只解决合同和财产的纠纷问题。看完之后,原来是这么个回事。

    回到正题,诉讼时效最后的一个点,就是时效的延长,不过延长,只能使用于最长诉讼时效,其他不适用,而且需要权利人申请,法院同意申请延长才可以。

    期间,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时间,分为期日与期间。

    有法定期间,约定期间,指定期间是指法院或仲裁机关确定的期间。

    至于怎么算,又两个,第一,自然计算,比如9月9日下午3点到9月15日上午11点,分秒不差;

    第二,历法计算,即年月日。

    最后的一点,始期与终期,即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到最后一天,如果是法定休假日,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天。

    天啊!

    看完这一章,还是在网上查了很多才明白,这绕来绕去,一些名词根本看不懂,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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